2022年绍兴新昌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补贴申请指南

举报 2023-04-11 06:17 编号:136102

导语 绍兴新昌县乡镇(街道)已开始受理2023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申请,申请指南见正文。

  2022绍兴新昌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申请指南如下:

时间要求:

绍兴新昌县本人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20日。逾期未申报者,当年不再受理,可在次年申报。

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

一、奖扶对象应同时满足的条件

1. 户籍改革前本人为本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;

2. 1973年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、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;

3.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;

4.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,2023年年满60周岁(1963年12月31日前出生)。

二、下列人员不属于奖扶对象

1.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(包括失地农民追保过的);

2. 未婚单亲收养的;

3. 受到刑事处罚,尚在服刑期的;

4. 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;

5. 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(含退休)。

三、程序和所需材料

1. 本人申请:填写《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(确认)表》,提供:本人及配偶、子女户口本、身份证、结婚证、离婚的有离婚材料、收养的有收养证、死亡的有死亡材料等相关合法、有效材料一份。

2. 村(居)评议:村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集体评议,对申请对象张榜公示10天,无异议的上报乡镇(街道)。

3. 乡镇(街道)初审公示:调查后出具初审意见,并在乡镇(街道)公示无异议后上报。

  四、奖扶标准

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月80元,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960元/人。

五、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,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

1. 死亡的;

2.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;

3. 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;

4. 户口迁移出本县的;

5. 其他原因需要退出。

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:

一、特扶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

1.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;

2. 女方年满49周岁(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,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);

3.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;

4. 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(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);

5.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、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。

二、程序和所需材料: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

1. 本人申请:填写《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(确认)表》,提供:本人及配偶、子女户口本、身份证、结婚证、离婚的有离婚材料、收养的有收养证、死亡的有死亡材料等相关合法、有效材料一份。

2. 村(居)评议:村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集体评议,对申请对象张榜公示10天,无异议的上报乡镇(街道)。

3. 乡镇(街道)初审公示:调查后出具初审意见,并在乡镇(街道)公示无异议后上报。

三、扶助标准

1. 未满60周岁的,特扶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,每年一次性发放7200元/人。未满60周岁但失能、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,特扶金为每人每月800元,每年一次性发放9600元/人。

2. 年满60周岁,未享受政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,特扶金为每人每月800元,每年一次性发放9600元/人;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,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,每年一次性发放7200元/人。

四、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,在下一次发放特别扶助金前退出

1. 本人死亡的;

2. 发生再生育、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;

3. 户口迁移出本县的;

4. 其他原因需要退出。

年审、复核和监督举报:

绍兴新昌县卫生健康局严格按照奖励扶助的条件和政策,对所有上报对象进行多重的年审、公示。

申报详情,请咨询县卫生健康局或乡镇(街道)职能办,并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举报。

1. 县卫生健康局:86024802,86023347

2. 乡镇(街道)职能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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